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工作条例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工作条例

2004年9月10日第477号及2005年1月26日第40号俄联邦政府令之修订

2005年4月23日

2004年9月10日第477号及2005年1月26日第40号俄联邦政府令之修订)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批准随附的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工作条例。
  2.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以取消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工作条例第5.2.26条、联邦建设和住宅与公共事业署工作条例第5.3.1条规定的过剩权力为目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3. 并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相应的规范性法令之前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应制定并通过在保障石油、石油产品和液化碳氢气的国内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利用输油管道干线系统进行石油运输的季度计划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

M.弗拉德科夫

 

2004年6月16日第284号

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批准

I. 总则

  1.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是在工业领域、国防工业系统和燃料动力系统领域,以及在发展航空技术领域、增强技术管理与保障计量统一性领域、以产品分割协议为基础进行矿产开发领域、在维护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的科学和技术领域履行国家政策制定职能和规范性及法律性管理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2004年9月10日第477号及2005年1月26日第40号俄联邦政府令之修订)
  2.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联邦技术管理机关职能和针对所有种类矿产地段及矿床的产品分割协议的全权机关职能。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协调并监督其管辖之下的联邦工业署、联邦计量和技术管理署、联邦能源署的工作。
    2005年1月26日第40号俄联邦政府令之修订)
  3.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及本条例。
  4.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在自己的活动中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共团体及其他组织相互配合。

II. 职权

5.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实施以下职权:

5.1 就属于本部及所辖联邦各署规定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联邦法律草案、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令草案、其他需要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做出决定的文件,以及本部的工作计划草案和工作指标预测;

5.2 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并以其执行为目的,自主制定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

5.2.1 以管理国防工业系统和独特试验靶场各组织的综合目录、做出将组织纳入名录或从名录中排除的决定为目的,提交有关信息的程序、内容量、格式及期限;

5.2.2 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参与国的组织间生产合作框架内用于军用品和民用品生产的特种配件及 物力资源 相互供应清单;

5.2.3基本种类燃料、石油产品及液化 碳氢气 的年度和季度平衡表;

5.2.4 自然垄断主体投资计划的提交形式 ;

5.2.5国家的煤炭行业扶持资金按资助方向形成控制数字的方法,利用这些资金建立的煤炭工业重组集中储备基金、对因采煤企业改革或解散而释放出的劳动工人进行社会扶持的集中储备基金的使用程序,采煤地区发展规划,严重亏损及前景不良矿井矿场的关停计划;

5.2.6 燃料的单位消耗标准,燃料储备的建立标准,电能、热能、碳氢原料的技术损耗标准;

5.2.7 俄罗斯统一动力系统生产能力机动储备的规模、技术储备的构建及布局方法;

5.2.8 电网设施项目清单的形式,将电网设施项目列入国有统一(全俄)电力网的工作小组活动规程;

5.2.9 煤气核算规则;

5.2.10 工业微生物的培育、培养及保管制度;

5.2.11 已登记的自愿认证系统的统一名录编制程序;

5.2.12 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的申报表格式;

5.2.13 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的申报表登记规则;

5.2.14 产品符合技术标准的合格证书格式;

5.2.15 将已签发的合格证信息登记到已签发证书统一清单的登记程序;

5.2.16 国家标准化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

5.2.17 技术管理鉴定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5.2.18 计量单位标准量具的制作、确定、保管与使用规则;

5.2.19 计量规则与标准;

5.2.20 计量方法的制订与鉴定程序;

5.2.21 应定期检验的测量用具清单;

5.2.22 测量用具交付检验、试验的程序;检验之间的间隔时间确定程序;

5.2.23 执行校准工作、出具校准证明书或标注校准标识的权力认证程序,执行校准工作的实施准则;

5.2.24国家计量监督的实施程序;

5.2.25 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呈报对公认具有艺术价值的民间艺术行业代表作品进行登记的条例;

5.2.26 - 5.2.30 已失效。— 2005年1月26日第40号俄联邦政府令;

5.2.31 除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只能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法令对其实施法律管理的问题之外,有关本部及所辖联邦各署规定工作范围内其他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3 按规定程序举行选拔并签订商品供应、工作履行、服务提供等采购分配国家合同以满足本部需求,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实施科学研究工作以满足其他国家性需求;

5.4 归纳法律应用实践,对规定工作范围内国家政策的实施进行分析;

5.5 针对联邦预算中用于维持本部运转和实现本部职能的资金,履行总的管理人和接收人职能;

5.6 组织公民接待,保障及时、完全地研究公民口头及书面提出的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采取决定并做出答复;

5.7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证保守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

5.8 保障本部的防卫动员准备工作,对所辖联邦各署的防卫动员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5.9 组织本部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进修、技能提高和实习;

5.10 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同外国国家政权机关和国际组织进行协作;

5.11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本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性文件实施配套、保管、登记和使用。

5.12 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法令对其他职能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该些职能。

 

6.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以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实现其职能为目的,有权:

6.1 按规定程序要求并获得用于对属于本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做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

6.2 按规定程序设立规定工作范围内的奖章并将其授予上述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6.3 按规定程序吸收科学组织、其他组织、学者及专家参与研究属于本部工作范围内的问题;

6.4 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建立协调和咨议机关(理事会、委员会、小组、合议委员会),其中包括部门间协调和咨议机关;

6.5 按规定程序创办大众信息刊物,用于刊登规定工作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通知、就属于本部及所辖联邦各署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发表其他材料。

 

7. 除了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或者俄罗斯联邦政府令做出规定的情况之外,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无权履行控制和监督职能、无权履行对国有财产的管理职能 。
本条第1段对工业能源部职权做出的限制不扩展到管理本部财产、实施有效管理、解决人事问题、解决本部及其结构部门的工作组织问题的部长权力。
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实施法律管理时,工业能源部无权设立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未作规定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职能和职权,亦无权对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非国有商业及非商业组织的权利做出限制,除非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和基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为基础并以其执行为目的而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对于由联邦执行权力全权机关做出法规设置此类限制的可能性做出直接规定。

III.工作组织

8.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由部长领导,部长职务的任命和解除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的建议实施。
 部长对履行赋予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的职权以及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实现国家政策承担个人责任。
 部长拥有副职,其职务的任命和解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施。
 副部长的数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9.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的结构部门为处理本部基本方向工作的各司。司下设处。

10. 部长:

10.1 在副部长之间分配职责;

10.2 批准本部结构部门工作条例;

10.3 按规定程序任命本部工作人员、解除其职务;

10.4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务法, 解决同国家公务员在本部履行联邦公务有关的问题);

10.5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劳动支付基金和工作人员定员范围内批准本部结构和编制,在联邦预算所确定的相应期间拨款范围内批准维持本部运转的经费预算;

10.6 批准本部所辖联邦各署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指标,批准其工作报告;

10.7 根据所辖联邦各署领导人的呈报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联邦各署工作条例草案、劳动支付基金建议和工作人员极限数量建议。

10.8 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交联邦预算构成建议和对本部所辖联邦各署拨款的建议。

10.9 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本条例第5.1条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和其他文件;

10.10 按规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由所辖联邦各署管辖的联邦国有企业和机构的建立、重组和解散建议书;

10.11 对所辖联邦各署做出授权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0.12在联邦法律对相应决定的废除程序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废除所辖联邦各署做出的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决定;

10.13 根据所辖联邦各署领导人的建议,任命联邦各署副领导人及联邦各署地方机构领导人、解除其职务;

10.14 按规定程序提名本部和所辖联邦各署的工作人员以及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士候选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及国家奖励;

10.15 发布具有规范性质的命令,针对于组织本部工作的业务问题和其他现行问题发布不具规范性质的命令。

11. 维持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运转的经费拨款来自联邦预算规定的资金。

12.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为法人,拥有刻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图案和自己名称的公章、其他印章、规定样式的戳记和公函纸、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立的账户。

13.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能源部所在地为莫斯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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